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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案例优秀5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3-08-10 14:56: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意外伤害案例优秀一张毕业照引发的官司及思考一、案情简介2006年6月16日,南京春蕾幼儿园组织大班的小朋友拍摄毕业照,在拍摄结束时,张欣荣小朋友摔伤,致肱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意外伤害案例优秀5篇,供大家参考。

意外伤害案例优秀5篇

意外伤害案例优秀篇1

一张毕业照引发的官司及思考

一、案情简介

2006年6月16日,南京春蕾幼儿园组织大班的小朋友拍摄毕业照,在拍摄结束时,张欣荣小朋友摔伤,致肱骨髁上骨折,监护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后与幼儿园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最终协议,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组织原告所在班级拍摄毕业合影。拍摄场地为水泥地,被告安排原告站在方凳上。拍摄结束,老师忽视了原告年幼的情况,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原告在拍摄结束后疏散的过程中,直接从凳子上摔倒在水泥地上,致肱骨髁上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要求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52880元。

被告辩称,拍摄场地是在人工草坪上。拍摄前每个班的老师都对本班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拍摄时按要求上、下凳子都是由老师一边一个逐一帮助进行的。事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未听从幼儿园老师的指挥,抢先下凳子。故原告摔伤是一次意外事故,而非学校责任事故。被告在事发后已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交通费、抚慰金合计人民币5611.75元。住院期间始终由教师陪护,故护理费、精神损害无从谈起,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起事故的发生过程中,幼儿园所提供的小方凳是各自单独的,稳定性欠佳,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适当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40%。本案中,原告损失如下:残疾赔偿金24683元,鉴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50元,护理费5742元,故被告总计赔偿17532元。

二、对本案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一)有关重新鉴定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提出52880元的赔偿请求,关键的证据即司法鉴定所所出具的法医鉴定书,该鉴定书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因鉴定系原告方自行委托作出的,被告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表示怀疑,故要求重新鉴定。对于此类重新鉴定问题,各法院做法差别较大,有的只要另一方对他方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表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即允许重新鉴定,

有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

从理论上讲,笔者认为前一种做法是合理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与程序在诉讼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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