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当前位置:互信范文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优秀9篇(202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优秀9篇(2023年)

时间:2023-08-08 13:24: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优秀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优秀9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优秀9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优秀篇1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全文已隐藏

(想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陆!)

推荐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法 优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优秀案例分析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你了解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摘要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猜你喜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优秀9篇(2023年).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版权所有:互信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互信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互信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京ICP备100263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