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与答辩意见被告北京交管局辨称:我局对贺荣友邮寄《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信息告知书》是我局履行《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答辩状与答辩意见5篇,供大家参考。
答辩状与答辩意见篇1
被告北京交管局辨称:我局对贺荣友邮寄《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信息告知书》是我局履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的职责,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所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
原告的辩论意见认为:
1、被告对法条作了断章取义,请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百零七条的全部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认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被告截取了第二款前一句话的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被告把逗号擅自改成了句号。
法律法规怎么能随心所欲地擅自截取仅仅为了自己所用呢?告知仅仅是为了告知吗,告知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2、被告已经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被告认为只有原告合法的货币财产100元人民币交到了被告那里才算做出了处罚,实际上,原告的车辆应当在5月验车,然而被告规定验车程序,必须先查违章(车辆的违法记录),有记录则不予验车。
由于这项违法纪录存在被告的数据库中,已经导致原告不能验车的结果,事实上,已经侵犯了原告合法验车的权利,不能验车原告的车辆就不能继续上路行驶。
这种处罚难道不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吗?所以,这项行政处罚不仅仅是货币财产的侵权,而且已经实施了对原告物权的侵权,这种侵权已经发生在原告身上。
原告请求法院的诉求不是撤销被告向原告邮寄告知书的邮寄行为,而是请求法院认定该项具体行政处罚行为无效,停止被告已经对原告构成的侵权,并且给予撤销。
3、原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
本诉符合第十一条第(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第(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被告不设道路尾号限行交通标志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是违反北京市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及时增设交通信号的义务,这种义务决定了原告所谓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结果、并对原告构成了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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