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版当事人提交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怎样办理登记?实施细则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除了进行资料审查,包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版4篇,供大家参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版篇1
当事人提交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不动产登记机构怎样办理登记?实施细则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除了进行资料审查,包括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等外,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将对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实地查看。
实施细则称,如果是首次登记,主要是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如果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则要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要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等。
实施细则提出,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等5种情形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还要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告。
实施细则说,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但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对于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不动产,实施细则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版篇2
对于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等,实施细则明确表示,这些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
实施细则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
实施细则特别提出,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交易机构。
实施细则明确,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对于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实施细则说,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同时,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此外,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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